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四十九条 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应当依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节和第七节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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