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五十条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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