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十三条 请求国根据本节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本。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