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