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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