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