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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