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