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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