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