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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