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