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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