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