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五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宵禁措施。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制发的特别通行证。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