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法律 发布:1996-03-01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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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戒严地区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对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

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 第九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省、自治...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 第十条 戒严实施机关建立戒严指挥机构,由戒严指挥机构协调执行戒严任务的有关方面的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戒严措施。 执行戒...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 第十一条 戒严令应当规定戒严的地域范围、起始时间、实施机关等事项。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戒严的紧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戒严。 解除戒严的程序与决定戒严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三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下列措施,并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禁止或者限制集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四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五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宵禁措施。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六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下列物品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一)武器、弹药; (...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七条 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八条 戒严期间,对戒严地区的下列单位、场所,采取措施,加强警卫: (一)首脑机关; (二)军事机关和重要军事设...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九条 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二十条 戒严实施机关依照本法采取的实施戒严令的措施和办法,需要公众遵守的,应当公布;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对于...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解放军是戒严执勤人员。 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时,应当...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被扣...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下列人员立即予以拘留: (一)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被拘留的人员的人身进行搜查,有权对犯罪嫌疑分子的住所和涉...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戒严执勤人员对于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和讯问,发现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在戒严地区遇有下列特别紧急情形之一,使用警械无法制止时,戒严执勤人员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 (一)公...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戒严执勤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勤规则,服从命令,履行职责,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和损害...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戒严执勤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合法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个别县、市的局部范围内突然发生严重骚乱,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没有作出戒严决...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