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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