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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