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