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