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 第九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戒严的机关称为戒严实施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戒严的机关称为戒严实施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