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 第九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戒严的机关称为戒严实施机关。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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