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解放军是戒严执勤人员。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时,应当佩带由戒严实施机关统一规定的标志。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