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被扣留者的人身进行搜查,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