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