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下列人员立即予以拘留:
(一)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或者有重大嫌疑的;
(二)阻挠或者抗拒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的;
(三)抗拒交通管制或者宵禁规定的;
(四)从事其他抗拒戒严令的活动的。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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