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被拘留的人员的人身进行搜查,有权对犯罪嫌疑分子的住所和涉嫌藏匿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或者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进行搜查。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