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九条 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