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九条 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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