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四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1996-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