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法律 发布日期:1958-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