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法律 发布日期:1958-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