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1958-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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