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1958-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