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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