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1-01-08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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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