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有修复价值而不严重妨碍航行安全的沉船,不得解体。申请解体沉船必须提出该沉船确无修复价值的可靠勘测资料。解体打捞或者清除机动船舶,不得在水下破坏主副机、锅炉等物,应当尽量完整捞起,并经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鉴定后,才可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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