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未经过批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沉船。偶然捞获的沉没物资应当送当地港(航)务主管机关处理,由各该机关酌情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7-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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