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技术出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技术出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