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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