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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