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六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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