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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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抗旱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组成,负责...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各种抗旱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抗旱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四条 编制抗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干旱规律和特点、可供水资...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五条 抗旱规划应当主要包括抗旱组织体系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建设、抗旱应急设施建设、抗旱物资储备、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旱...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研发、使用抗旱节水机械和装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支持旱作地区修建抗旱设施,发展旱作节水农业。
...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应急水源贮备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九条 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资源的分配、调度和保护工作,组织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集雨设施。
...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气象监测和预报水平,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气象干...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用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加强供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提高供水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完善旱情监测网络,加强对干旱灾害的监测。
县级以上...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国家防汛抗旱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抗旱预案应当包括预案的执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干旱灾害预警、干旱等级划分和按不同等级采取的应急措施、旱...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管护范围内的抗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三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启动抗旱预案,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四条 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应当启动国家防汛抗旱预案,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抗旱预...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六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七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八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抗旱...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三十九条 发生干旱灾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干旱监测和预报工作,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一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干旱灾害的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三条 发生干旱灾害,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四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节约用水,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配合落实人民政府采取的抗旱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五条 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六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旱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五十一条 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二条 旱情缓解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三条 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四条 旱情缓解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五条 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六条 抗旱经费和抗旱物资必须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在易旱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旱灾保险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