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四条 旱情缓解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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