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二条 旱情缓解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