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六条 抗旱经费和抗旱物资必须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旱经费和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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