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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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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在易旱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旱灾保险制度。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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