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在易旱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旱灾保险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