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四条 编制抗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干旱规律和特点、可供水资源量和抗旱能力以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的需求。
抗旱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下级抗旱规划应当与上一级的抗旱规划相协调。
抗旱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下级抗旱规划应当与上一级的抗旱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