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干旱缺水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