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研发、使用抗旱节水机械和装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支持旱作地区修建抗旱设施,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国家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经营抗旱设施,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