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九条 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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