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干旱灾害和抗旱情况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