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用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农业旱情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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