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完善旱情监测网络,加强对干旱灾害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完善抗旱信息系统,实现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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