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